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27号)
发布时间:2022-07-04 15:49:4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45

2021年11月4日,继承人刘正建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春寿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刘正建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春寿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杨永莲,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郊址村民委窑上村257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刘正凤,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郊址村民委窑上村277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刘正建,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郊址村民委窑上村257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4:刘正文,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嘉誉景苑小区1栋2单元1602室,系被继承人次子。

二、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刘春寿,男,2013年4月21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郊址村民委窑上村,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8)字第0247号》、《砚山县房权证江那镇字第201518096号》。产权登记为刘春寿,杨永莲为该房产的隐形共有人,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刘春寿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刘春寿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刘春寿的配偶杨永莲、子女刘正凤、刘正文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刘正建一人继承。

2、杨永莲自愿把该不动产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刘正建。

3、由继承人刘正建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1年7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