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6月20日至2022年07月10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砚集用(1994)字第00245号,地号:B-(6)-5房屋所有权证,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60944号 | 李绍华 |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新丰路大新街53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