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6月15日至2022年07月05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证:砚国用(2012)字第01477号,地号:532622101-0B-19-49F012011,使用权面积:22.50㎡,房屋所有权证,砚山县房权证城区20121352字第00022395号,建筑面积:90.00㎡。 | 张品能 |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振江路建设小区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