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6月01日至2022年06月22日)后提供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登记申请补发。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证明:云(2020)砚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65号 | 马淑莉 | 不动产证明
| 532622101105GB01213F00050002 | 砚山县江那南路21号附28号(砚东市场)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