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5月30日至2022年06月20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砚集用(1994)字第02057-1号, 用地面积:83.0㎡,房屋所有权证: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303134号 | 田锦宁袁汝升 |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 砚山县江那镇书院街53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