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5月16日至2022年06月06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证:砚平(1998)字第08818 号,地号:Z-(2)-70,建筑面积:213.78㎡, 宗地面积662.30㎡ | 何朝松 | 土地使用证 | 平远镇永和办事处小铺子村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