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4月07日至2022年04月26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证:砚集用(1997)字第120号,地号:B-(3)-120,使用权面积:280.50㎡ | 田绍华 | 土地证 | 砚山县干河乡红舍克村委会倮邑泥组77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4月07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4月07日至2022年04月26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证:砚集用(1997)字第120号,地号:B-(3)-120,使用权面积:280.50㎡ | 田绍华 | 土地证 | 砚山县干河乡红舍克村委会倮邑泥组77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