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继承人王兴忠、吴学兰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光波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王兴忠、吴学兰因继承被继承人王光波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王兴忠,男,现住:砚山县阿猛镇阿基街211号附89号,系被继承人之父亲。
继承人2:吴学兰,女,现住:砚山县阿猛镇倮基黑村委会三达组141号,系被继承人之母亲。
二、被继承人:王光波,男,于2012年5月2日死亡在家中。
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1、位于砚山县馨怡花园二期35幢202号,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09)第01390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91205号》,产权登记为王光波,该房屋所有权为王光波的个人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王光波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王光波的母亲吴学兰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王兴忠一人继承。
2、由继承人王兴忠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 4月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