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3月21日至2022年04月1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云(2019)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1433号 | 李子玉 | 不动产权证 | 不动产单元号:532622101108GB00732F00010002 | 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北路天润龙湖城小区2幢1单元1-2房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