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3月14日至2022年04月7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证:砚集用(1994)字第0006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4.5㎡,房屋所有权证,NO:004303号,建筑面积:95㎡ | 陆安兴 | 土地、房产证 | 砚山县江那镇大新街九巷43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