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继承人李霞继承被继承人李光廉、张美华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李霞继承被继承人李光廉、张美华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李娟,女,现住:开远市解化集团中心小区4幢306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2:李梅,女,现住: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宁湖路保利宁湖峰境小区11幢2单元1601号,系被继承人之二女。
继承人3:李霞,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2号1幢1单元302室,系被继承人之三女。
二、被继承人:张美华,女,2018年1月26日因病在开远市死亡。
李光廉,男,2013年04月11日因病死亡在家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锦山三巷150号(兴华路铳卡警官小区),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 )第04639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70007号》、共有权证:《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76963号》、《砚山县房城区共字第20076964号》,产权登记为李光廉、张美华,该房屋所有权为李光廉、张美华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李光廉、张美华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李光廉、张美华的长女李娟、二女李梅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李霞一人继承。
2、由继承人李霞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继承人承诺:该《不动产继承分配协议》是建立在我们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和不隐瞒事实的基础上,若提交资料不真实或者虚假申报,造成不动产登记中心错登、漏登或引起法律纠纷的,都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关,我们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意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条件撤销证书。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 2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