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1月13日至2022年02月10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证:砚集用(2013)字第00215号,地号:C-294,房屋所有权证:砚山县房权证江那镇字第201518038号 | 朱景朝 | 土地、房产证 | 砚山县江那镇郊址村民委窑上村小组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