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砚山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等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格的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禁止在店内从事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到不具备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从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如发现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的将全部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流动售卖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积极向当地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或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砚山县应急管理局
砚山县公安局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举报电话:砚山县应急管理局:0876-3126029
砚山县公安局:0876-3832085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6-3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