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2日13时35分许,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由交警二大队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杨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西洒镇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重伤二级后医治无效于2023年5月24日死亡。
2.刘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夹寒箐镇人。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
3.郭某某,男、汉族、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人。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一辆白色绿能牌LN****DT-3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为云H,车辆所有人系杨某某弟弟杨某江的配偶,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13日,行驶证核发日期:2020年5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022****6222,保险有效期:2023年3月16日09:00:00起至2024年3月16日08:59:59。
2.肇事乙车为一辆红色汕德卡牌ZZ****W324HF1W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为云A号牵引云A960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云南秋航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2月14日,行驶证核发日期:2022年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团体业务二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693****019,保险有效期:2023年1月27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月26日23时59分止。
3.肇事丙车为一辆红色解放牌CA****P26K2T1E5A80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豫H号牵引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温县万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温县祥云镇关召村(新洛路北)。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4月28日,行驶证核发日期:2019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06****072023020959,保险有效期:2023年4月28日00:00:00至2024年4月27日24:00:00。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境内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950+50M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平远镇农场方向,西至平远镇祥平路方向,行政等级国道,技术等级二级,路面性质干燥沥青,道路线型平直,道路有效路面全宽1750cm,两侧路肩均宽30cm,道路外南北两侧为商铺.民宅。事故路段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在施工中。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2日,杨某某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瑞清线由平远镇农场方向驶往平远镇祥平路方向,当日13时35分许,行驶至砚山县平远镇境内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950+50M路段时,从刘某某驾驶的云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右侧超车后为避让郭某某驾驶停放于该路段道路北侧行车道内的豫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杨某某驾驶的云H号车与云A号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于2023年5月24日死亡,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和云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2.当事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郭某某自述材料。
3.证人王礼会、杨育田的询问笔录。
4.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92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5.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牵引车右前转向灯功能无效,不合格。
(2)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6.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合格。
(2)该车制动系合格。
(3)该车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合格。
(4)该车在视频显示时间为:2023-05-12 星期五13:35:06第8帧-07第1帧时段内行驶的速度约为27km/h。
(5)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7.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合格。
(2)该车制动系合格。
(3)该车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合格。
(4)该车在视频显示时间为:2023-05-12 13:34:49第14帧-52第8帧时段内的平均速度约为40km/h。
(5)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8.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法(临)鉴字第178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9.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398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并胸壁积气.左肺挫伤并液汽胸;脾破裂Ⅲ级并腹盆腔积血,结肠脾区浆膜层及肾周血肿;T1-9棘突骨折;会阴部.肛周开放性损伤并左侧阴部内动脉断裂,左下腹.双臀部及左大腿根部软组织积气,盆腔内左侧肌肉间隙血肿,左侧髋臼下缘骨折;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大腿根部.左足皮肤撕脱伤,左侧胫骨上端外侧髁骨折,左足根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杨某某伤后即住院行脾切除术+脾切除术后脾移植术+肾周血肿引流术.左臀部切开VSD引流术等治疗,病程中出现左侧臀部感染并脓肿形成,弥漫性脑肿胀,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病症终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云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11.其他材料。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刘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拟认定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郭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该事故中的突出违法行为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
(3)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都尽量懂法.守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素质。
(2)加强重点路段时段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