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公安局关于2023年3月2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6:00     来源:砚山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4340

2023322058分许,韦某某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32日受理,由交警二大队办案民警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韦某某,男、彝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

2.蒋某某,男、苗族、2003年8月20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3.杨某某,男、苗族、1998年5月13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乘坐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现场死亡。

4.周某某,男、苗族、1994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人。乘坐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二)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一辆红.白.绿色凌宇牌CLY****GFLCA5型重型罐式货车,号牌:云H。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5月6日,行驶证核发日期:2019年5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B****01010,保险有效期:2022年4月25日19时起至2023年4月25日19时止。

2.肇事乙车为一辆黑色喜力牌HL200-5H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云H。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30日,行驶证核发日期:2023年1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境内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961+400M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砚山县平远镇方向,西至开远市中和营镇方向,行政等级国道,技术等级二级,路面性质干燥沥青,道路线型平直,道路设有黄色中心虚线宽20cm,南北两侧道路边缘线白色实线宽20cm,道路有效路面全宽710cm,两侧路肩均宽20cm,两侧路肩外水泥盖板均宽105cm,道路外南北两侧为加水站、民宅,该路段限速4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02日,驾驶人韦某某驾驶云H号重型罐式货车,沿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由砚山县平远镇方向驶往开远市中和营镇方向,当日20时58分许,行驶至砚山县平远镇境内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1961+400M路段左转弯驶入道路南侧加水站时,其所驾车辆与对向蒋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3.00mg/100ml)驾驶的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现场死亡,蒋某某受轻伤一级.周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当事人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人韦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询问笔录。

3.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毒(文)鉴字第40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蒋某某血液样品中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13.00mg/100ml。

4.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法(病)鉴字第170号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法(临)鉴字第89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6.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昆锦司〔2023〕法(临)鉴字第102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7.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主要性能合格;

(2)该车制动系主要性能合格;

(3)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肇事前功能有效;

(4)经分析,该车肇事时的车速无法计算;

(5)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8.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交科院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061第04号司法鉴0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

(2)该车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

(3)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肇事前功能有效;

(4)经分析,该车通过空间参照线A与空间参照线B之间距离(视频显示时间为:2023-03-02 20:57:51第22帧-53第2帧)的平均速度约为84km/h。

(5)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10.其他材料。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蒋某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3.当事人杨某某、周某某乘坐摩托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驾驶摩托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拟认定当事人韦某某.蒋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杨某某、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该事故中的突出违法行为

(1)醉酒驾驶。

(2)无证驾驶。

(3)超速行驶。

(4)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

(5)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6)骑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

(7)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都尽量懂法.守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素质。

(2)加强重点路段时段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