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结合砚山实际,起草了《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103号(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邮编:663100。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951476767@qq.com,联系电话:0876-3136195。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附件: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运、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曹 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唐 林 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周定海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冯光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巍皓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赵 敏 县教育局局长
刘 成 县民政局局长
郭帅红 县文旅体局局长
刘加雄 县卫健局局长
张海涛 平远镇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局长
周朝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 宗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唐世云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局长唐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3.各乡镇镇、各部门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城乡综合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2.县住建局: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严厉查处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和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严格管材质量标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装标识标牌,做到应设尽设。
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规模以上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6.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7.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9.县教育局、民政局、文旅体局、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10.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开展餐饮等行业用气安全检查,督促餐饮等行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三)抓实三项重点任务。
1.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要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要会同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县安委会要抽调或聘请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乡镇、各部门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4.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
5.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党委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县安委办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3.县“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督导组,督导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三、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具生产销售和燃气工程施工5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压实责任、落实措施,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重点整治无证经营问题和瓶装液化气违规充装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措施:8月底前,依法清理无证经营燃气企业和无证充装企业。(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2.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液化石油气,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未依法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措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录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流向全过程跟踪追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醋。措施:对不按照要求加臭、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醋、充装来源不明的气体等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燃气加臭抽查,发现加臭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强化警示震慑;发生事故的,严厉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4.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措施:加强燃气运输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行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其从事送气服务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平远镇道路运输管理分局,配合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城镇燃气相关单位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措施:认真核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与企业服务用户数量的匹配关系,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建立健全隐患治理清单,实施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重点整治违规占压燃气管道和管道老化问题。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无巡线记录、无安全巡线制度,老旧管道未开展评估改造,燃气管线被占压。
措施:加强燃气输送配送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管道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巡查规定、未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等行为。7月30日前,完成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老化评估,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实施老化管道更新改造。7月30日前,管线占压隐患,燃气企业整改不了的,报请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列入“两违”拆除重点;10月30日前,各县(市)要100%完成违规占压燃气管道整治。(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措施:落实第三方施工企业保护制度,对管道周边施工加强旁站监管,严肃查处第三方野蛮施工等行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8.天然气门站、LNG气化站内压力管道超期未检问题。
措施:查清各管道燃气企业《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在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使用登记等情况,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和档案,对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超过检验周期在用的压力管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明确检验时间和完成时限,及时向具有压力管道核准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重点整治燃气具不安全和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问题。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措施:落实燃气用户全面更换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措施:督促燃气用户更换不合格金属连接软管、长度超2米或已报废、老化松动的软管;督促燃气企业协助用户整改私接“三通”、燃气管道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或其他包封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措施:督促燃气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瓶装液化气调压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烧气瓶。
措施:禁止燃气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钢瓶、超期未检钢瓶,工业丙烧气瓶不得用于城镇燃气,一经发现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措施:9月30日前,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非居民燃气用户报警器安装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工负责)
14. 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措施:坚持立行立改、限期整改,8月30日前,全部完成气瓶间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1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措施:8月15日前完成50%以上燃气用户的入户安检,9月30日前完成一轮次全部入户安检,并全面整改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重点整治燃气工程施工不规范问题。
16.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不符合规范。
措施:严格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检验等相关程序;严厉查处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和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严格管材质量标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装标识标牌,做到应设尽设。(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重点整治燃气灶具“三无”产品。
17.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燃气具销售单位销售“三无”产品、无3C认证标志燃气具的违法行为。
措施:严厉打击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生产销售的“地下市场”,8月30日前,完成不合格生产、销售灶具普查,10月底前依法取缔生产、销售、使用燃气灶具“三无”产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燃气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组织开展“穿透式”事故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加强信息报送。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百日行动”期间,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平远镇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月10日、25日前(逢节假日、休息日,须提前报送),向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见附件)。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6日前向州住建局报送“百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10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郝绍彬,0876-3136195,
邮箱:951476767@qq.com。
附件: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自查情况
|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 |||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燃气企业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 |||
执法处罚情况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次) |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 吊销、取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家) | |||
查处使用不合格或不执法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 |||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企业(家) |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 |||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 |||
督促指导情况 | 督导次数(次) | 通报次数(次) | ||
约谈次数(次) | 警示教育次数(次) |